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5********,汉族,群众,无业,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住址为武清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8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鑫驰天下”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甲(系未成年人)熟睡之机,盗窃其放在13号电脑桌右侧充电的iphone XR手机一部,后变卖。经天津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物发票、协议书、赔偿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6.鉴定结论: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翠然
检察官助理肖宏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 书》1份、《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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