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3********,汉族,初中,无业,住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3年10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7年10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08年6月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于2009年10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中午,被告人董某某溜门进入宜兴市**镇**街**号被害人程某某母亲家中,在其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窃走人民币6500余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全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宜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奇飚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