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捕,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负一层“**”存包处,窃取朱某某的背包及购物袋,内有现金600元及衣服等物品一宗。
2.2020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负一层员工停车区,窃取赵某某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案发后,涉案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公园门口西侧非机动车停车区,窃取冯某某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817元。案发后,涉案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公园门口西侧,窃取司某某上海凤凰牌山地自行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5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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