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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趁租住在其家南屋的王某某外出之机,采用拉开铝合金窗子,扭开门把手等手段进入该南屋内,七次盗窃王某某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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