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83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9月11日因盗窃被广西灵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020年4月25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服装店盗窃了27件在售衣服(价值人民币2413.8元),盗窃得手后,又于当天17时许到佛山市南海区**服装店盗窃了12件在售衣服(价值人民币1423.4元),以上被盗衣服共价值人民币3837.2元。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被民警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盗窃的衣服已全部起获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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