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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小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位于钟山县钟山镇西路幸福小区对面一栋四层自建楼,将被害人周某某家中一部白色vivoX6Plus手机和一部华为畅享8手机盗走。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周某某被盗的两台手机价值1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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