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六次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张某某家门口,盗窃张某某晾晒在住房楼下的内裤、胸罩、裙子、裤子等衣物共23件。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起获的内衣、内裤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7.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