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凌晨,来到昆明市五华区*****店,撬开窗户后,盗窃了人民币现金3000元左右,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
2.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凌晨,来到昆明市五华区****体育彩票店,撬开卷帘门后,盗窃了中国体育即开型彩票“刮刮卡”盗走,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缴获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刮刮卡;2.书证:身份证明、归案材料、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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