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办事处**村**寨,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因病保外就医。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汝南县**广场将张某某停在广场东南角处的一辆红色京港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89元。
2、 2019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汝南县**街将李某某停在**服装店边的奶茶店门口的一辆金马牌绿色带蓬电动三轮车偷走,后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偷盗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鹤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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