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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73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董某某来到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北面的一个房间楼下,用竹竿窃走被害人洪某某挂在二楼窗外的一条淡绿色连衣裙和一件白色T恤,之后被告人董某某来到该小区**幢**单元门口,窃走被害人张某甲挂在屋檐下的一套粉色睡衣和一件连衣裙。 

2、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董某某来到临海市**街道**巷**号西灿头的路上,用竹竿窃走被害人赖某某挂在二楼阳台的一条黑色连衣裙。

3、2018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来到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号门前,用竹竿窃走被害人张某乙挂在二楼窗外的女性衣服。

上述被盗衣服因品牌型号不详,均无法估价。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赖某某、张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巧丽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通过电子卷宗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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