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2********,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号,住原籍。因妨害公务,于2012年5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8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4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盗窃被害人符某某停放在三亚市吉阳区**职工宿舍楼下停车位的爱玛牌电动车,推至三亚市吉阳区南新农场南新小学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销。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28元。

2019年6月19日18时许,董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加气站附近公园被民警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电动车合格证以及发票;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价证刑认字[2019]04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号。联系电话:1878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