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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未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和李某某(已判决)、周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途经三亚市河西路锦香园酒店门前时,看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小牛牌电动车,于是三人决定盗窃该电动车。接着,李某某、周某某负责望风,董某某给电动车接线启动后,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董某某将该辆电动车卖掉。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306元。

2019年12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声月

(此页无正文)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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