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逮捕,2019年3月2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 于2020年3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的**超市,盗窃被害人傅某某、余某某店内的食品饮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元。
2、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的***超市,盗窃被害人傅某某、余某某店内的食品饮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元。
3、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的**超市,盗窃被害人傅某某、余某某店内的食品饮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元。
4、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的**超市,盗窃被害人傅某某、余某某店内的食品饮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文书,发还资料,物证照片,视频研判报告,录像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华
(院印)
附:
1. 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深圳市福田区**路**村**号**房,联系方式为1353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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