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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东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89********,汉族,研究生文化,**学院**,现**学院******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在牡丹江市**局实习的时候,**局的同事刘某某给董某某一张牡丹江市**商场的储值消费卡,当时卡里还有余额27元,由于董某某是计算机专业毕业,并在平时经常自学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董某某拿到储值卡后便用自己的读卡器将卡内的数据读取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从中发现**商场储值卡存在的漏洞,就产生了利用漏洞盗刷**商场储值卡的想法。董某某通过在**商场消费,得出金额消费的后台数据,再通过改写储值卡内的数据,从而可以自己在电脑上向**商场储值卡内进行充值。为了不让人发现自己的盗窃行为,董某某又在**商场花200元办理了一张储值卡,董某某一共持有两张**商场的储值卡,黄颜色的卡号是2014********(商场后台账号是1****7),紫红色的卡号是20170********(商场后台账号是1****6)的储值卡,每次在**商场用这两张储值卡消费后,不论卡内余额是多少钱,董某某均回到**学院**楼**区**自己的寝室中,通过将自己重写改写的数据复制到储值卡中,覆盖以前的数据,从而将储值卡内的金额重新变成200元和300元,继续在**商场进行消费。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自2017年7月份至今,共通过两张储值卡内消费35969.40元人民币,其中采取上述盗刷的方式盗窃金额是35742.4元人民币,均被被告人董某某用来购买食品。 

经侦查,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再次来到牡丹江市**商场进行消费时,被**商场的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消费记录、户籍证明、无违法前科劣迹证明、职业证明、政治面貌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审理

此致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军

2020115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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