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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号,住江苏省滨海县****居委会**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先后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城菜场、鹿鸣路菜场盗窃作案3次,窃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城菜场,采取“溜窗”的手段,窃得人民币800元。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城菜场,采取“溜窗”的手段,窃得人民币600元。

3.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鹿鸣路菜场菜场,采取“溜窗”的手段,窃得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 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并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董某某退赃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丁**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

202035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居委会**号,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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