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先后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城菜场、鹿鸣路菜场盗窃作案3次,窃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城菜场,采取“溜窗”的手段,窃得人民币800元。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城菜场,采取“溜窗”的手段,窃得人民币600元。
3.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鹿鸣路菜场菜场,采取“溜窗”的手段,窃得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 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并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董某某退赃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丁**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滨海县**镇**居委会**号,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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