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20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香菇场(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组4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和许昌市襄城县山头乡居民朱某某先后来到鲁山县**乡**村租赁土地从事香菇种植,二人香菇场相邻,平时均在各自香菇场简易房生活居住。2020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从自家香菇场外出路经朱某某香菇场时,发现朱某某的简易房门上挂着锁,顿生盗窃之念,遂趁无人之机,将朱某某挂在门上的锁去掉,进到屋内,将朱某某正在使用的一台“志高”空调内外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空调价值1350元。案发后,被盗空调已由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110”接处警信息表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指认笔录;

5.证人苏某某歌证言;

6.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7.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赵健桥

检察官助理:马  骏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监视居住。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