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区**路出租房。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8日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泽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泽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泽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泽库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泽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从西宁市驾驶其白色朗动轿车(车牌号青D*****)途径共和县驶往贵南县方向,到达贵南县茫曲镇滨河小区附近。将其车停在该小区后,下车行至小区围栏处,从围栏缺口进入该小区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先后砸破停放在该小区内的奔驰牌白色越野车(车牌号青AXU***)、五菱宏光牌白色面包车(车牌号青E*****)、本田牌白色越野车(车牌号青E*****)、东风牌白色越野车(车牌号青EB****)的车窗玻璃,并盗取了车内遗留的物品。后又驾车前往贵南县茫曲镇园丁小区采取同样的作案方式,砸破尼桑牌白色越野车(车牌号青E*****)车窗玻璃并盗取车内遗留物。后逃离现场。该被告人在贵南县上述两小区当夜盗得车内遗留的现金人民币345元、女士双肩包1个、玉溪烟8包,身份证、医保卡、驾驶证等若干物品。
2、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其白色朗动轿车(车牌号青D*****)到达玛沁县县城,在该县县城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玛沁县雪域小区内停放有多辆小汽车,遂心生窃意。于2019年4月15日凌晨,步行进入该玛沁县雪域小区后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砸破停在该小区内的奥迪牌白色越野车(车牌青FC****)的车窗玻璃,盗得车内遗留现金人民币380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从果洛州境内驾驶其白色朗动轿车(车牌号青D*****)驶往西宁市方向,于2019年4月16日凌晨左右行至泽库县县城后,驶入幸福小区。发现该小区内停放有多辆小汽车,遂心生窃意。后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先后砸破停放在该小区的丰田牌白色越野车(车牌号青A*****)、本田牌黑色越野车(车牌号青D*****)、尼桑牌蓝色轿车(车牌号青D*****)的车窗玻璃,盗得上述车内遗留的现金人民币400元、行李箱1个、酸奶1箱,身份证、医保卡、加油卡、驾驶证、购物卡等若干物品,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6日,泽库县公安局民警在西宁市第二看守所门口将被告人董某某拘传到案。被盗赃物均已挥霍、丢弃或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旦正某某等2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南吉某某、刘某某、曲洋某某等9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泽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刑事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泽库县公安局提供的2019年4月16日凌晨泽库县幸福小区的监控记录片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泽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连龙
检察官助理:艾智措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泽库县公安局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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