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租房内,趁其女友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际,使用被害人徐某某手机登录其微信后,从该微信账户内转账人民币10 000元至自己微信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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