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47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47********,汉族,文盲,个体养殖,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在其位于兴化市**镇**村的自家蟹塘边种植罂粟。2020年4月24日,兴化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后将上述罂粟全部铲除并清点,共计1731株。经鉴定,从董某某处铲除的植物性状为罂粟。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拍摄的罂粟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计数、抽样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检察官助理:戴生东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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