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号, 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3月13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号, 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4月8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乙,曾用名:石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号, 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4月8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号, 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4月8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石某甲、石某乙、张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董某某伙同石某甲、石某乙、张某某等人因**科技园占地问题多次组织数十名、甚至一二百名群众在**镇政府围堵、辱骂、撕扯镇政府人员,在镇政府楼道口打条幅、放高音喇叭,在大街上游行,堵塞镇政府道口,围堵环保部工作人员检查,围堵**科技园大门,不允许车辆人员出入,致使镇政府工作长期无法正常开展,环保部检查无法进行,造成**科技园停工三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石某甲、石某乙、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长乐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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