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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3********,汉族,大学文化,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单元**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9********,汉族,专科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苑**幢**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注册成立常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实际经营该公司,在未获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重组人生长激素等产品,从中销售牟利。被告人沈某某负责仓库管理及包装发货。2020年6月10日,民警至常州市新北区**广场**号楼**单位**座**室该公司仓库,当场查扣生长激素共计1822支等物品。经检验,上述查扣的瓶装生长激素的鉴别反应与重组人生长激素对照品一致。被查扣的重组人生长激素产品价值为人民币4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扣的瓶装重组人生长激素等物证;

2.人口信息表、交易记录单等书证;

3.证人萧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上海食药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沈某某违反国家药品专营、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周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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