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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等2人容留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4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0********,哈尼族,文盲,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 户某某租下宝安区西乡街道**区**巷**号一楼及隔壁铺楼上夹层****房,同年5月13日,开始在该场所经营“**足浴店”。 被告人董某某、 户某某先后招揽失足妇女“芬芬”(微信昵称“亲亲亲亲*你”,身份信息不详)、聂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店内提供“口爆”、“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户某某负责介绍、收费等管理,董某某除了参与管理外还参与提供色情服务。失足妇女“芬芬”、聂某某每次完成色情服务后,向被告人董某某、户某某转账60元至100元不等的分成。

2020年6月 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宝安区红湾三区二巷2号抓获被告人董某某、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的手机;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户某某分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俊锋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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