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路*段*****园*号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1119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路****公司后居民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路**小区**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9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贾某某、韩某某等九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九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在缅甸国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逃),杨某某让董某某收售中国国内银行卡四件套(手机卡、银行卡、U盾、身份证照片)赚取高额回报,董某某明知杨某某购买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为了牟取每张银行卡100元的非法利益,让贾某某在国内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寄给自己出售,约定每套银行卡四件套1600元。贾某某明知董某某所收售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将此信息告诉徐某某,约定每套银行卡四件套1100元,徐某某明知收售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开办3套银行卡四件套并介绍其朋友姚某某开办银行卡2套四件套交由贾某某售卖;同时介绍其朋友韩某某与贾某某认识后三人成立微信群以便沟通。韩某某明知收售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开办2套银行卡四件套并介绍韩某甲和罗某某各开办一套银行卡四件套交由贾某某售卖;后贾某某将自己办理的1套工商银行卡四件套(未使用)、1套民生银行卡(无U盾、未使用)和1套农业银行卡四件套;徐某某办理的1套农业银行卡四件套、1套民生银行卡(无U盾、未使用)、1套交通银行卡(无U盾、未使用);姚某某办理的1套农业银行卡四件套、1套工商银行卡四件套;韩某甲、罗某某各办理的1套农业银行卡四件套、韩某某办理的1套建设银行卡四件套、1套民生银行卡四件套(未使用)共9套银行卡四件套和3张没有U盾的银行卡(未使用)通过快递邮寄给身在缅甸国的董某某,董某某收到这9套银行卡四件套后,以每套16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共收取钱款14400元,该将13000元通过微信转给贾某某。贾某某将其中的3300元转给徐某某,徐某某又将其中的1600元转给姚某某;贾某某将其中的3400元转给韩某某,韩某某又将其中的500元转给韩某甲。
经审查,董某某收购贾某某等人的12张银行卡中有7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流水金额共计3442932元;其中查实有被害人的流转金额532337元,涉案金额巨大。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退赔受害人周某某损失10000元。
(1)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份,贾某某明知董某某所收售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每套银行卡500元非法利益,将自己以及他人办理的共计12张银行卡,卖给董某某,共获利6300元。经查,贾某某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共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407918元,查实有被害人的流转金额92300元。
经核实,贾某某农业银行卡资金流入情况:
1、2019年11月25日13时许,安徽省**县**街道的于某某接到是否需要贷款的诈骗电话,后被他人以办理贷款需要验证资金、缴纳解冻保证金的方式诈骗8000元,经查,于某某被骗钱款中的8000元通过贾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2、2019年11月21日11时许,陈某某在哈尔滨市**区**路**号****栋*单元***家中接到贷款电话,被人以办理贷款需要刷流水以及办理退款为由诈骗50000元,经查,陈某某被骗钱款中的10000元通过贾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3、2019年11月24日,济南市**区的陈某甲在济南市**场上班时接到陌生办理贷款电话,被他人以办理贷款需要交纳印花税、认证保证金以及刷银行卡流水的方式诈骗333250元,经查,陈某甲被诈骗的钱款中有60000元通过贾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4、2019年11月23日9时许,四川省成都市**区的母某某接到办理贷款的电话,被人以征信不好需要缴纳包装费以及保证金的方式诈骗5000元,经查,母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700元通过贾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5、2019年11月24日11时许,四川省成都市**区***中街**号**栋*单元***号的李某某在通过该下载的贷款APP“简易贷”办理贷款时,被人以缴纳金融保险费和刷银行流水的方式诈骗26100元,经查,李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2600元通过贾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已退赔受害人孙某某损失63000元,并取得孙某某的谅解。
(2)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应贾某某的要求,在明知可能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开办的银行卡四件套交由贾某某卖给董某某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同时介绍姚某某开办银行卡四件套,并从中获利1700元。经查,徐某某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共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171413元,查实有被害人的流转金额28399元。
经核实,徐某某农业银行卡资金流入情况:
1、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的朱某某在家中上网时,被人以刷单兼职赚取高额佣金的方式骗取998元,经查,朱某某被骗的钱款中有399元通过徐某某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2、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河南省管城区**东路街道****村*号楼*单元***的朱某甲在通过该下载的贷款APP“易祥贷”办理贷款时,被人以缴纳风险金的方式诈骗32750元,经查,朱某甲被诈骗的钱款中有8000元通过徐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3、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重庆市云阳县的秦某某报警称,该在办理网络贷款时,被人以资料信息填写错误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48000元,经查,秦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20000元是通过徐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赔受害人孙某某21851元,并取得孙某某的谅解;退赔朱某甲7750元、朱某某399元。
(3)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人姚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应徐某某的要求,在明知可能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以每张卡800元的价格卖掉自己的1套农业银行卡四件套和1套工商银行卡四件套,用来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该共获利1600元。经查,姚某某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共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402545元,查实有被害人的流转金额58950元;农业银行卡共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618892元,查实有被害人的流转金额8800元。
经核实,姚某某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资金流入情况:
1、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安徽省黄山市*县**镇***村委会***组***号的胡某某接到陌生贷款微信,该在办理网络贷款的过程中被人以缴纳验证资金以及解除冻结为由骗取30500元,经查,胡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0000元通过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流转。
2、2019年11月22日中午,河北省秦皇岛市**区**镇****厂的耿某某在通过该下载的贷款APP“朗信卓越”办理贷款时,被人以资料填写错误以及缴纳风险金的方式诈骗15116元,经查,耿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6000元通过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流转。
3、2019年11月23日中午,江苏省连云港市**区青口****小区*号楼*单元***室的闫某某在家中接到陌生贷款电话,该按照对方的推荐下载“天嘉快贷”APP,后被客服以办理高级会员,贷款资料填写错误以及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10076元,经查,闫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688元通过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流转。
4、2019年 11月21日11时许,江苏省苏州市**区**镇的黄某某在松陵镇亚朵酒店接到是否需要贷款的诈骗电话,后被他人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验证资金、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诈骗15000元,经查,黄某某被骗钱款中的11474元通过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流转。
5、2019年10月31日左右的一天,江西省南昌市**区*****大学*栋***室的某某借到自称“有钱花”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该在对方指导下,在办理网络贷款的过程中,被他人以缴纳手续费、验证资金等为由骗取109367元,经查,马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3000元通过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流转。
6、2019年11月23日17时,家住辽宁省**县**街道***区**号楼*单元*楼*户的李某甲,在收到一个贷款短信后,点击短消息内的链接并下载了名为“简易贷”的APP,该在APP内办理贷款时被人以资料填写错误,资金被冻结需要缴纳解冻资金为由,骗取6000元,经查,李某甲被诈骗的钱款中有4000元通过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流转。
7、2019年11月22日,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区*区**号楼*单元***室的张某甲在通过手机看抖音小视频时,收到了推荐他做刷单兼职的私信,该在做网络刷单兼职时,被他人以刷单兼职赚取高额佣金的方式骗取30582.5元,经查,张某甲被骗的钱款中有6000元通过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流转。
8、2019年11月23日,湖北省丹江口市**办事处的史某某在从丹江口市拉货到四川省资阳市的路程中,在四川省达州市黄金镇达陕高速黄金服务区休息时,收到一个贷款短信并点击短消息内的链接并跳转到联正金融网贷平台,该在平台办理网络贷款时,被他人以资料填写错误,需要缴纳解冻资金为由,骗取17400元,经查,史某某被骗的钱款中有8700元通过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流转。
9、2019年11月23日16时许,云南省施柏彝族自治州*****镇**村委会***村的李某乙,在其住处接到是否需要贷款的诈骗电话,后被他人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印花税、银行卡资料填写错误以及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诈骗12500元,经查,李某乙被骗钱款中的2500元通过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流转。
10、2019年11月23日早上,家住云南省元江县**街道**社区**北巷**号的任某某,在接到陌生贷款电话并按照对方的提示下载名为“汇通财富”贷款APP后,在APP上办理网络贷款时被人以办理会员,银行卡资料填写错误以及缴纳相关费用为由,骗取42277元,经查,任某某被骗钱款中的1588元通过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流转。
11、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重庆市**区***办事处**路***号*单元***的薛某某,在收到一个贷款短信后,点击短消息内的链接并下载了名为“简易贷”的APP,该在APP内办理贷款时被人以资料填写错误,资金被冻结需要缴纳解冻资金为由,骗取8000元,经查,薛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4000元通过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流转。
12、2019年10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区的周某某在厚载巷**号阿某某中式快餐店里,添加了陌生微信好友,后在对方的推荐下,下载并使用“嘉盛集团”投资平台,被人以提现账户资料填写错误需要缴纳修改资金,以及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1629766 元,经查,周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88000元通过姚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已退赔受害人损失2000元。
(4)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应贾某某的要求,在明知可能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卖掉自己开办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四件套交由贾某某卖给董某某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同时介绍韩某某和罗某某开办银行卡四件套,并从中获利2800元。经查,韩某某建设银行卡共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达668222元,查实有被害人的流转金额138510元:
经核实,韩某某建设银行卡资金流入情况:
1、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渑池县**镇**小区**排的孙某某在家中上网时,被人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验证资金、冻结资金以及刷流水为由,骗取215996元,经查,该被骗的钱款中有18000元通过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流转。
2、2019年11月21日12时许,甘肃省兰州市**区的王某甲,在上班时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贷款短信,该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被对方以缴纳保险费为由骗取3000元,经查,王某甲被诈骗的钱款中有3000元通过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流转。
3、2019年11月21日11时许,广州市**区**村***酒家的钟某某报警称,该在办理网络贷款的过程中被人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诈骗27500元,经查,钟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0000元通过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流转。
4、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付某某到黑龙江市抚远市抚远县公安局沿江边防派出所报警,称被他人以刷单挣取佣金的方式诈骗14932.1元。经查付某某被诈骗款中有两笔共计13216元通过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流转。
5、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湖北省**县***镇的文某某到公安县公安局斗湖堤派出所报警称,该在办理网络贷款时,被人以缴纳保证金和保险费用为由骗取40600元,经查,文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7400元通过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流转。
6、2019年11月21日17时许,住在长沙市**区**园后面民用房的李某丙收到办理贷款的微信,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该被人以缴纳手续费和保证金的方式诈骗6888元,经查,李某丙被诈骗的钱款中有5000元通过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流转。
7、2019年11月21日13时许,江苏省苏州市**区的刘某某在上班时接到陌生贷款电话,该在办理网络贷款的过程中被人以缴纳费用认定高危用户、激活账户以及解除冻结为由骗取188500元,经查,刘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20000元通过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流转。
8、2019年11月21日12时许,曹某某到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报警,称被他人以刷单挣取佣金的方式诈骗68866元。经查曹某某被诈骗款中有两笔共计42534元通过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流转。
9、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家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菜市附近**房的张某乙在通过该下载的贷款APP“盛银金融”办理贷款时,被人以缴纳风险金的方式诈骗4000元,经查,张某乙被诈骗的钱款中有4000元通过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流转。
10、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云南省玉溪市**区**街道的唐某某到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报警称,该在办理网络贷款时,被人以缴纳保证金和刷流水为由骗取10048元,经查,唐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5360元通过韩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进行流转。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已退赔受害人孙某某损失18000元,并取得孙某某的谅解。
(5)被告人韩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韩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应韩某某的要求,在明知可能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用自己身份开办银行卡四件套让他人使用,并于事后接受韩某某500元好处费。经查,韩某甲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共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811792元,查实有被害人的流转金额144779元
经核实,韩某甲农业银行卡资金流入情况:
1、2019年11月18日10时许,安徽省安庆市**华府8
*栋*单元****室的王某甲在通过该下载的贷款APP“禾苗金融”办理贷款时,被人以资料填写错误以及缴纳风险金的方式诈骗15116元,经查,王某甲被诈骗的钱款中有4500元通过韩某甲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2、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甘肃省兰州市***区*****宿舍的汪某某在通过该下载的贷款APP“叮当贷”办理贷款时,被人以资料填写错误以及缴纳解冻资金的方式诈骗95680元,经查,汪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5000元通过韩某甲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3、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广州市**区****北*巷*号***房的江某某在使用该下载的贷款APP“360借条”办理贷款时,被人以风险评估等级较低、缴纳手续费和解冻费为由,骗取45588元,经查,江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8000元通过韩某甲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4、2019年11月18日11:27,广州市**区瑶台**大街**巷*栋***房的杜某某在通过该下载的“有钱花”APP办理贷款时,被人以缴纳约束金、解冻费以及办理高级VIP为由,骗取44321元,经查,杜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8000元通过韩某甲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5、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的王某乙借到自称是“捷新e贷”网贷平台的电话,应对方的要求,在下载的“捷新e贷”APP上办理贷款时,被人以缴纳手续费、解冻资金为由,骗取14000元,经查,王某乙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0000元通过韩某甲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6、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江苏省连云港市**区**镇**街**村*组的乔某某,在该下载的“联正金融”APP上申请贷款时,被人以资料填写错误需要缴纳费用为由,骗取5600元,经查,乔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5600元通过韩某甲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7、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江苏省**县**镇*****苑的张某甲,在该下载的“中和农信”APP上办理贷款时,被人以缴纳解冻资金以及需要刷流水为由,骗取120000元,经查,张某甲被诈骗的钱款中有75000元通过韩某甲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8、2019年11月18日21时许,家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镇***小区的王某丙,在柏城镇明信超市附近做网络刷单兼职时,被人以刷单兼职赚取高额佣金的方式骗取11092元,经查,王某丙被骗的钱款中有5697元通过韩某甲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9、2019年11月18日下午17时许,家住云南省曲靖市**区冯家冲**城的蒋某某,在通过该下载的“易祥贷”APP办理贷款时,被人以资料填写错误、加纳印花税以及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3900元,经查,蒋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3000元通过韩某甲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已退赔受害人损失2000元。
(6)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应韩某某的要求,在明知可能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情况下,仍用自己身份开办银行卡四件套让他人使用。经查,罗某某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共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362150元,查实有被害人的流转金额60599元
经核实,罗某某农业银行卡资金流入情况:
1、2019年11月19日11时许,安徽省合肥市**区***村*栋***室的荣某某报警称,该在办理网络贷款时,被人以资料信息填写错误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20500元,经查,荣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5000元是通过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2、2019年11月18日9时许,福建省南平市**镇**村39号的王某丁在网络上申请办理贷款业务,该在办理网络贷款的过程中被人以缴纳验证资金以及解除冻结为由骗取64500元,经查,王某丁被诈骗的钱款中有4999元通过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3、2019年11月19日,广西南宁市**区**路**国际*栋*单元***房的陈某丙在使用该下载的贷款APP“360借条”办理贷款时,被人以贷款资料填写错误、缴纳手续费和保证金为由,骗取10000元,经查,陈某丙被诈骗的钱款中有4000元通过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4、2019年11月21日,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区有***苑招特所**房*楼的朱某乙报警称,该在使用下载的贷款APP“360借条”办理贷款时,被人以贷款资料填写错误、缴纳手续费和保证金为由骗取71126.88元,经查,朱某乙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8500元通过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5、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湖南省**县的裴某某在**县**街道办****工地宿含接到是否需要贷款的诈骗电话,后被他人以办理贷款资料填写错误、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诈骗5688元,经查,裴某某被骗钱款中的3000元通过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6、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长春市**区万通*区**栋*单元***室的张某乙在使用该下载的“车利易贷”贷款APP进行网络贷款时,被人以办理开通高级会员,缴纳保证金以及账户解冻金为由诈骗17200元,经查,张某乙被诈骗的钱款中有9000元通过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7、2019年11月14日上午11时许,陕西省咸阳市**街道办事处**驾校的李某丙在上班时,在“有钱花”贷款APP办理贷款业务,被人以资料填写错误以及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5000元,经查,李某丙被诈骗的钱款中有2500元通过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8、2019年11月21日,家住上海市**区政通**号第***大学的蔡某某报警称,该在使用下载的贷款APP“平安借条”办理贷款时,被人以征信有问题需要缴纳手续费和保证金为由骗取23420元,经查,蔡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0000元通过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9、2019年11月18日晚上22时许,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号的谢某某在家用手机上网时,通过该下载的“易祥贷”APP办理贷款时,被人以资料填写错误以及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5500元,经查,谢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500元通过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10、2019年11月19日,云南省普洱市墨江**族**县**乡**村委员会好龙一组5号的王某戊在使用该下载的贷款APP“360借条”办理贷款时,被人以贷款资料填写错误、缴纳手续费和保证金为由,骗取14000元,经查,王某戊被诈骗的钱款中有3600元通过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行流转。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退赔受害人损失3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应穆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办理银行卡四件套并介绍他人办理,该在明知银行卡四件套可能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办理了1套焦作中旅银行卡四件套并介绍张某某、王某已(另案处理)及张某丙(另案处理)各办理银行卡四件套1套,并将4套银行卡四件套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卖给穆某某,共收取钱款2000元,后该将其中的1000元转给张某某,将其中的500元转给王某已。经查,王某某办理的焦作中旅银行卡共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1353964元,查实有被害人的流转金额22916元
经核实,王某某焦作中旅银行卡资金流入情况:
1、2019年11月23日,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的胡某甲在家中休息时,接到冒充淘宝客服人员的电话,对方以为其办理淘宝订单退款业务需要验证信息为由,骗取该的银行卡转账验证码,将其银行卡中11600元转走,经查,胡某甲被诈骗的钱款中有11600元通过王某某的焦作中旅银行卡进行流转。
2、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渑池县**镇**小区**排的孙某某在家中上网时,被人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验证资金、冻结资金以及刷流水为由,骗取215996元,经查,该被骗的钱款有11316元先转入王某庚工商银行账户,再由王某庚转入王某某焦作中旅银行卡账户流转。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受害人损失10000元,其中6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甲。
(1)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应王某某的要求,在明知可能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用自己身份开办银行卡四件套让他人使用,并于事后接受王某某1000元好处费。经查,张某某办理的焦作中旅银行卡共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1442211元,查实有被害人的流转金额20080元。
经核实,张某某焦作中旅银行卡资金流入情况:
1、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家住山东省济南市**县**街道办事处***小区西区的宋某某报警称,该于2019年11月20日经微信好友介绍下载了“星河国际”平台后,先后往该平台转账14次,总计金额为339131元,该于2019年11月27日发现该充值的金额均无法提现,且一直被平台客服要求充值刷流水,该在充值部分钱款后仍无法提现,后该发现被骗。经查,宋某某被骗的钱款中有20080元通过张某某的焦作中旅银行卡进行流转。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受害人损失10000元,其中,6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银行卡账户明细等;2、证人杨某甲、张某戊、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于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王某甲、荣某某、胡某甲、宋某某等50人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贾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姚某某、韩某甲、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贾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姚某某、韩某甲、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贾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姚某某、韩某甲、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明知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可能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董某某和贾某某对该案中韩某某、徐某某、姚某某、韩某甲、罗某某犯罪数额负全责,共转移资金3442932元,其中,贾某某农业银行共转移资金407918元,获利6300元;徐某某农业银行共转移资金171413元,获利1700元;姚某某工商银行共转移资金402525元,农业银行共转移资金618892元,获利1600元;韩某某建设银行共转移资金668222元,获利2800元;韩某甲农业银行共转移资金811792元,获利500元;罗某某农业银行共转移资金362150元;另徐某某对姚某某的犯罪数额负全责,共转移资金1192850元,韩某某对罗某某、韩某甲的犯罪数额负全责,共计转移资金1842164元;王某某对该案中与张某某犯罪数额负全责,共转移资金2796175元,王某某焦作中旅银行卡共转移资金1353964元,获利500元;张某某焦作中旅银行卡共计转移资金1442211元,获利500元;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九名被告人在上线指使下涉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姚某某、韩某甲、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协助抓获贾某某,规劝徐某某、韩某甲、罗某某投案;被告人徐某某规劝姚某某投案,被告人王某某规劝张某某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自愿退赔受害人10000元,已发还给受害人周某某;贾某某自愿退赔63000元、韩某某自愿退赔18000元,均已发还给受害人孙某某,并取得谅解;徐某某自愿退赔30000元,其中,发还给受害人孙某某21851元、朱某甲7750元,朱某某399元;取得受害人孙某某谅解;姚某某自愿退赔2000元,韩某甲自愿退赔2000元,罗某某自愿退赔3000元,王某某自愿退赔10000元,已发还给受害人胡某甲6000元;张某某自愿退赔10000元,已发还给受害人宋某某60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九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签具结书,建议分别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韩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会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市**小区*号楼*单元***;贾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市**镇**村*组;韩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市住**乡**村*组;徐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市**路*段*****园*号楼****;姚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市**乡**窑村*组;韩某甲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市**乡**村*组;罗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市**镇**村*组;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区**东路**百货公司后**区***号;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区**东路**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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