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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二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董某某,别名梅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57********,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路**巷**路**楼**单元**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白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等人在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的**有限公司**分公司,以购买不同数量**有限公司原始股权取得对应会员资格可获取相应比例返利的名义,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做为计酬、奖金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自称“梅某某”,在**有限公司**分公司担任团队领导、财务总监,以接待投资考察人员、安排其食宿、听课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经鉴定,董某某为蓝钻会员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1层,发展下线会员125人,违法认购金额1,365,000.00元,非法获利金额237,400.00元。案发后,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返还11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董某某身份户籍信息;(2)无犯罪记录证明;(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4)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5)会员提现单复印件;(6)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王某甲、邱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唐某某、何某某、白某某、张某甲、高某甲、许某某、刘某乙、柯某某、高某乙、张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瑞隆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内部员工增资扩股计划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股权以获得会员资格,同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巍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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