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2********,朝鲜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市)。2018年11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通过网络结识马克币传销组织领导人员“平凡” (另案处理),后按照“平凡”的要求在哈尔滨市及所辖区县宣传马克币、发展会员、收取购买虚拟马克币筹码并因此成为会员的钱款,后将所收钱款汇入指定账户。2015年至2016年初,董某某在发展吕某某(已经判刑)成为马克币传销组织成员后,数次以马克币公司领导的身份在五常市吕某某组织的场所宣传马克币,诱惑听课人员购买马克币并成为会员,至2016年6月,五常市加入马克币传销组织的人员达到99人,层级已达3级以上,董某某直接收取传销资金5,367,085元人民币,其中1,377,106.61元人民币被其私下截留用于购买保险及理财产品。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在哈尔滨市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推销马克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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