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314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路**号**单元**室,捕前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家园**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乾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开始,由主要负责人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分享消费经济的名义,利用微信群、QQ等社交媒体进行讲课培训,通过认购商品取得入门资格,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额为计酬依据,获取非法利益,进行传销活动。至案发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1430471人,涉案资金高达134亿余元。公司涉案人员结构为四个等级,分别是核心层及运营管理层、中心主任、站长、会员。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2月18日在李某某(ID:7019,另案处理)的推荐下注册为该公司会员(ID:8168),后成为站长级人员,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董某某通过微信群等进行网络宣传,发展下线会员。经湖南励胜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会员ID:8168)共发展下级会员2547名,共12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流水、企业档案材料等书证;王某某、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加入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级会员,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12层2547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金琢
检察官助理:王慧娟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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