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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曲检刑刑诉〔2020〕12号_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9月3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9月3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初至2011年底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加入了以“连锁销售、阳光工程”为名,无实际商品,利用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的传销组织,以提供食宿、组织听课等方式发展下线开展传销活动,要求每名参加者缴纳人民币56800元购买21份额的数量后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下线申购份额达到600份后确定级别,获得高额返利,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发展了张某某、董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等人为直接下线,董某甲等人又发展了常某某等三十余名下线,涉及金额约一百四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情况证明、到案证明、临时羁押证明、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宣传册等;2.证人董某甲、张文峰、董某甲、高某某、牛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低投资高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缴费后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织层级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检察官助理:秦现平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八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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