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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9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黑龙江省**农场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2007年2月26日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以下简称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由大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由大同分局提请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5日大同分局提出撤回提请逮捕意见书,次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准予撤回。2020年4月26日大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3日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0日,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注册成立后,通过运营TPS138.com的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利用12种复杂的奖励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金字塔型会员体系骗取财物。

云集品公司运作的TPS138购物平台,表面上看是一个普通的跨境电商平台,但普通会员进入平台后,必须购买以250美元为整数倍的产品套装成为铜级或以上会员,才能正式进入整个会员层级享受奖励。且该250美元套餐实际价值仅为商品价格的十分之一,该费用符合“入门费”特征。云集品公司设置多种奖励制度,对会员做出规则引诱,要求会员不断通过发展下级会员来晋升职务,不断提升自身等级,不断提高销售额和消费额,不断累积更多分红点,同步提升四项指标方可获得最大化利益。云集品公司按照推荐关系将会员形成一定的层级架构,并以职务等级、会员等级的高低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具有明显的“拉人头”、“层级”和“团队计酬”等特征。

2016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加入云集品传销组织,以建立微信聊天群发送云集品宣传资料、微信朋友圈发送链接、通知会员听课等方式,吸引大量人员加入云集品传销组织,不断扩大自己传销体系,用来提升等级(销售等级为全球副总裁),从而达到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技术服务报告》认定:

被告人董某某会员ID:1380222310,注册时间:2016-07-29,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20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31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80810个,直推会员数有23个,奖励金额汇总99594.89美元,提现18185.63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227603.1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出292605.17美元。

2019年3月20日,董某某在大庆市红岗区银湖馨苑**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事实证据

1. 书证:侦破经过、抓获经过、黑龙江打击人员名单(附层级图)、“云集品”董某某下级会员资料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云集品”案后台数据的说明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承诺书、处理意见书从董某某处扣押的笔记本中记载“云集品”的内容、户籍信息

2. 证人证言:于某甲刘某某于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 鉴定意见: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技术服务报告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2、​ 量刑情节证据

1.​ 书证: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

议书、告知书、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

2.​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让参加人员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人员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某有前科,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晨雨

书记员:龙  雪

2020716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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