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9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批准逮捕,8月15日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2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在祁县火车站附近青情足疗店内,被告人董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卖淫人员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从事卖淫行为并从中抽成。
2020年8月1日,祁县公安局在青情足疗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卖淫人员,并查获卖淫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榕
检察官助理:曹晓旭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祁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