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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职业:务农、开挖机,家住乐平市**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董某甲先后联系被告人董某某及董某乙、董某丙、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均已判刑)协商收回由江西**水泥有限公司承包的**矿山采石权,由**村村民集资建碎石厂。被告人董某某及董某甲等七人于2019年6月7日驱车来到乐平市城区咨询律师,并由律师打印了所谓的“关于村**合伙开发经营的决定”书,回村后,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董某甲等人走家串户上门分头向村民解释该“决定书”的意图,并组织200余名村民在“决定书”上签名。2019年6月10日上午,董某甲、董某乙、董丙找到齐某某“**老仂”在村里打锣,召集村民到**村委会与村委会及驻村干部座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董某甲等人向驻村干部提出收回**村**采石场承包权,未果便扬言上*山拦路阻车。2019年6月11日8时许董某甲等人以江西**水泥有限公司三年未支付青苗补助款为由,纠集、煽动村民在**村*山路中间放置大石头及组织人群聚集车前,阻拦来往**石灰岩矿的车辆正常通行。为提高村民参与拦车阻路的积极性,董某甲提议参与拦路的村民在笔记本上记工。被告人董某某也积极参与到中堡村民的日夜不间断的拦车阻路,直至2019年6月20日,拦路阻车时间长达九日。致江西**水泥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停工生产九日。经江西**会计事务所审计认定直接经济损失443639.96元。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江西**水泥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也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董某甲、董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组织、煽动村民阻拦企业车辆正常通行,致企业单位被迫停止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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