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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敏,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系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经营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期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涉案税额510000元,价税合计3509999.4元。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主动到鱼台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还非法所得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销项发票明细表、发票认证情况等相关书证;2.证人随某某、随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二年十个月以上三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可根据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区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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