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路**巷**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介绍王某某(已死亡)、廖某某(已判决)共同经营的徐州**纺织有限公司,以价税合计5.8%的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款合计人民币220197.96元已被受票单位浙江浦江**工贸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冯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丹
检察官助理:马田歌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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