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董秀昆,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3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秀昆涉嫌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被告人董秀昆以开影视公司和理发店入股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董秀昆以继续投资影视公司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9万元。
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董秀谎称自己在工商银行有熟人,以帮被害人王某某还工商银行信用卡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300元。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2017年7月,被告人董秀昆诱骗王某某办理了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1560486476388)。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董秀昆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王某某身份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累计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平安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银行账单、申办银行卡资料,银行催收记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董秀昆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秀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光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秀昆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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