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镇**埠**号,现住址:青岛市即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青岛市即墨区**办职员。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董某某利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薛某某,并隐瞒自己已婚的真相,虚构自己开办公司且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等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前后多次诈骗被害人现金共计约19.5万元。
2、2014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董安升通过183****8086的手机号与被害人薛某某保持联系,并虚构亲人、战友生病去世、自己被捕入狱、帮薛某某朋友找工作等事实,以及假冒太爷、战友等身份,博得被害人同情,取得被害人信任,使得被害人多次用ATM机给董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存入现金共计147350元、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向董某某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7488元,多次通过支付宝向董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37318元。上述金额共计192156元。
以上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诈骗薛某某人民币387156元左右,所得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转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件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安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封晓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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