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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董某某,又名董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河北省阜平县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派出所,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董某某谎称其能将王某某介绍的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安排到太原火车站从事安检工作,系正式工作,2012年6月至12月期间,董某某分三次向王某某收取现金22万元,其中付给王某某好处费3万元,董某某收到款后将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安排到铁鹰安保公司劳务派遣到太原火车站从事安检工作,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工作后发现并非正式工作就离职了。

2012年6、7月份,被告人董某某谎称其能将岳某某介绍的王某某、刘某某、康某某、任某某安排到太原武宿机场从事安检工作, 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分四次向岳某某收取现金27.5万元,其中付给岳某某好处费4万元,后被告人董某某未给王某某、刘某某、任某某、康某某安排工作,2014年,被告人董某某退还岳某某1万元。

2012年,被告人董某某谎称其能将郝某某介绍的薛某某、郝某某(已换人)、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安排到太原武宿机场从事安检工作,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向郝某某收取现金3次共40万元,收取转款1次7万元,共计收取47万元,后付给郝某某好处费6万元,被告人董某某未安排薛某某、赵某某等人到太原武宿机场工作,并退还介绍费6万元。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谎称其能将常某某介绍的许某某、周某某安排到国内机场从事安检工作,2012年12月26日、2013年1月19日,常某某两次共向被告人董某某转款16万元,被告人董某某付给常某某好处费2万元,退还常某某4000元。被告人董某某未将许某某、周某某安排到机场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他人钱物9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玉平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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