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镇**村,现住**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董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柴某某,在得知柴某某离异后,该董故意谎称自己离异,并在二人交往过程中多次虚构其经营炭黑、食品等生意诱骗柴某某。二人恋爱期间, 被告人董某某以从事代还信用卡可以挣取高额利息为诱饵,并采用以借新还旧、借多还少的手段,骗取柴某某的信任。自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董某某多次以上述手段骗取柴某某共计人民币172.019万元。后因董某某挥霍严重,无法维系其编造的骗局,该董又以伪造的其多份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借口拖延。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资金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靳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捷
检察官助理:陈哲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新绛县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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