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董XX,男,1985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5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XX乡XX村X组。因涉嫌诈骗,2020年4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荆隆宫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XX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董XX通过微信抖音平台结识被害人杨XX,董XX自称张X,以女性身份通过微信和被害人杨XX处男女对象。骗取杨XX信任后,被告人董XX以患病医疗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杨XX借钱,自2019年8月至12月份,杨XX多次向董XX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账共计40120元人民币,被告人董XX用于日常花费等。本案案发前的2020年1月9日,受到被害人杨XX怀疑后,被告人董XX向杨XX退回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董XX共骗取被害人杨XX3602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董XX向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到案经过;杨XX、刘XX等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绑定银行卡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2.证人刘XX的证言;
3.被害人杨XX的陈述;
4.被告人董XX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3602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XX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王瑾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XX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电子卷宗光盘1张)。
3.换押证、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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