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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760号

被告人董某某,性别: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吉林省九台市**街**委**组**栋**单元**室。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谎称其能帮助被害人牛某甲之弟牛某乙通过相关航空公司的招聘面试及后续当上乘务长,从被害人牛某甲处骗得人民币6.5万元。后被告人董某某未能实现承诺事项,且未能退还相关费用。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到案经过》及《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手机截图、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懿雍

检察官助理:吴怡沁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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