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富利,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董某甲在本市海淀区**街等地,虚构项目并以垫资返利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害人田某甲(女,32岁)人民币141430元,案发前已返还人民币22530元,尚有人民币118900元未返还;被害人张某某(女,27岁)人民币123498元,案发前已返还人民币37225元,尚有人民币86273元未归还;被害人田某乙(女,28岁)人民币61550元,案发前已返还人民币13650元,尚有人民币47900元未返还;被害人董某乙(女,26岁)人民币68138元,案发前已返还人民币38910元,尚有人民币29228元未归还。
综上,被告人董某甲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82301元。被告人董某甲于2020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田某乙等四人陈述;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欢欢
代理检察员: 邓 涵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王富利,联系方式:136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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