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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498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单亚萍、被害人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天长市**镇以给张某甲、林某某的儿子张某乙介绍对象为名,并用化名“赵某某”注册的微信号与张某乙处对象聊天,编造理由,采用借款的方式,骗取上述三被害人的钱财。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以给张某乙介绍对象为由,采用借钱的方法,先后骗得张某乙现金18540元;以“赵某某”身份与张某乙谈恋爱为名,谎称“赵某某”的父亲被打、母亲去世、购买车险等为由,采用借钱的方法,先后骗得张某乙现金71340元,后被告人董某某归还张某乙现金10230元。同时,被告人董某某还对张某甲谎称“赵某某”缺钱用、退亲退彩礼、亲人去世等为由,采用借钱的方法,先后骗得张某甲现金66680元,后归还张某甲现金26000元;被告人董某某还利用林某某对其儿子介绍对象的信任,以资金周转借钱为由,先后骗得林某某现金6000元。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先后累计骗得张某乙、张某甲、林某某现金126330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收条、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天长市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殿高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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