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乡**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樊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球球大作战”认识网友樊某某。2020年10月1日至11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虚构“巴果”刷单平台,谎称刷单可以高额返利,并使用其前女友冉某某的微信号冒充平台客服,获取樊某某信任,之后在常州市天宁区**路**号**酒店、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村**号,以需交纳投资款、补充投资款、操作失误需补交投资款、提现保证金、提现操作失误补交保证金等为由,先后8次骗取樊某某人民币共计30698元,所得赃款用于纹身等消费。
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的上述诈骗行为,并赔偿了樊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营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枞阳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80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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