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敦化市**局**、敦化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现住:敦化市**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巡逻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韩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4-9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为还债,在明知自己无能力为他人承包清雪工程的情况下,以为被害人韩某某承包2019年敦化市火车站以北至下石共计381200平方米道路清雪任务和常德物流以东惠通驾校练车路段至贝因美厂区外路段共计57100平米清雪任务为由,谎称需提前缴纳质保金和交税的方式,骗取韩某某人民币39万元,其中:2019年4月26日以质保金为由收取现金10万元、2019年5月29日以质保金为由收取现金10万元、2019年7月8日以清雪活有竞争要加钱为由收取现金10万元、2019年9月4日以要下款交3%左右税开发票为由索要10万元,韩某某只借得9万元汇款给董某某。后韩某某多次询问后未果,直至10月21日电话联系不上。

二、诈骗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期间,董某某为还债,在明知自己无能力为他人承包清雪工程的情况下,以为张某某承包2019年敦化市常德物流后面新修道路的清雪工程为由,谎称需提前缴纳质保金的方式,于2019年10月16日和18日两次分别收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将赃款还帐。

三、诈骗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4-10月期间,董某某为还债,以向王某某的公司采购清雪设备车辆为由,谎称给领导送礼吃饭的行为,先后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6.5万元,但并未办事。2018年10月12日,董某某又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情况下向王某某借款2万元。钱款赃款被挥霍。

四、诈骗崔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初,董某某为还债,在敦化市**街**楼**单元**室被害人崔某某家中,以帮助崔某某妻子单某某与单某某姐姐单某某办林业局正式工作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崔某某人民币共10万元,后董某某未为给其办工作。

董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投案自首,全部赃款现无法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收据、转账记录、2019年全市冬季义务清雪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义务清雪工作责任书、收据、帐户明细、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案件照片、转账记录、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查询单;

(二)证人赵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韩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讯问视频;

(七)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恩禹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