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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根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6195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根河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根河市******号,籍贯吉林省德惠市长春市新区分局北湖新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根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根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于将位于根河市**街**巷**号的自有房屋向根河市林业局提出棚户区改造,申请置换楼房,2016年董某某分到根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楼房,董某某将该楼号以2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售出。2015年被告人董某某注册了根河市**店,但没有实际营业,注册目的是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2018年9月份,董某某将根河市**街**巷**号房屋再次申报国家房屋征收。董某某欺骗房屋测量工作组,将自有的**街**巷**号、**号房屋,以及倪某某在2012年已参加棚户区改造的**街**巷**号、秦某某在2012年已经参加棚户区改造的**街**巷**号房屋均指认为自己的房屋,上述房屋均被董某某采取夹杖子的方式圈在一起,造成房屋测量组的人员产生了错误认识,将上述房屋均测量为董某某的房产,砖房面积共计128平米。经调取棚改安置卡、棚改协议,**街**巷**号面积为 40平方米,**街**巷**号面积为 30平方米,**街**巷 **号面积为 12平方米。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已经参加过棚户区改造的**街**巷**号、**号、**号房屋骗取国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共计191880元人民币(砖房面积共计72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单价1950元,经营性房屋再多补偿20%)。2020年9月5日,根河市公安局将董某某抓获归案。董某某储存涉案款的银行卡已被根河市公安局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2.证人秦某

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国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19188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根河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马宝玲

                              检察官助理崔娜仁图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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