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8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10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微信向滦南县倴城镇的孙某某谎称自己能代办快递代理点,并伪造“张建”的身份,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后,以办理快递代理点需要送礼、买电动车等为由,于2020年3月至6月间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孙某某手中骗得人民币共计752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微信信息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唐山唐圆快递有限公司滦南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
2.证人苏某某、田某某、庞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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