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7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因需要用钱,就谎称济源市**公司需要融资,经酒某甲介绍,向酒某乙借款35万元,为使酒某乙相信其编造的谎言,董某某向**公司法人代表吕某甲的妻子孙某某谎称有人欠其35万元,需还款到有工作单位人员的银行账户内,并以此为由借到孙某某的身份证,后董某某用孙某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户。开户后,董某某以吕某甲女儿吕某乙的名义(假冒吕某乙签名)出具一份35万元的借条。董某某支付酒某乙半年利息后,失去联系。
2、2012年8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以投资租用济源市**公司苏打水生产线为由,诈骗师某某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9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立彬
王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被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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