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1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商洛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吴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工商登记,在本市本市吴宁街道东岘路 277号经营东阳市**食品店。2018 年9 月至12 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吴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已判决)经合谋,在该店内以听讲座送鸡蛋、面条等礼品的形式大量吸引、招揽中老年人,后以买产品送积分、积分可兑换成现金等方式,诱骗中老年人高价购买进价低廉的红酒、大红茶、羊奶粉等产品。其中,被告人董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将每箱进价人民币75 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红酒以1300 元的价格出售,承诺赠送1580 个积分,在10 天至50 天后可用积分兑换成1580 元;将大红茶以每盒1300元的价格出售,承诺赠送 1950 积分,每天可领回 10 元,直至领满1950 元;将每盒进价30 元左右的羊奶粉以365 元的价格出售,承诺在一年内每月都可到店领取一盒羊奶粉,不想吃可全额退款的方式,诱骗中老年人购买红酒、大红茶、羊奶粉等产品。
经查,被告人董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郭某某、吴某某、吕某某等41人处骗取钱款共计370000 余元。其中,被告人董某某非法获利32200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汤某某、蔡某某、卢某某、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其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红
检察官助理:杜川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6********)。
2.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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