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村**组,现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以投资做快递生意为名,哄骗被害人孙某甲出资购买圆通快递网点承包权,孙某甲通过微信转账3万元给被****。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又以购买快递车、发放工资等理由,并出具给孙某甲假的圆通快递承包合同、收据以获取孙某甲的信任,之后陆续骗取孙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4.76万元。被告人董某某将骗取的共计7.76万元没有用于投资做快递生意,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网上赌博进行挥霍。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累计退还孙某甲1.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收据、微信交易明细、圆通快递承包合同、支付宝转账截图、资金往来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刘某某、某某某、陈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4.辨认笔录;5.董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伟
检察官助理:熊瑛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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