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4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被害人余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公寓**房间内,被被告人董某某通过QQ社交软件以“小姐上门服务需要先付定金、道具押金、隐私保障金”等为由,骗走人民币3598元。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扣押到iPhone6手机1部、360牌手机1部、华为荣耀8C手机1部、华为牌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农业银行卡1张、记载QQ号等信息的纸条1张。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3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电脑等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QQ转账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提取手机信息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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