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向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虚构“浙江省**工程有限公司”,编造该公司承担福鼎市**局**大队办公楼改造项目事由,谎称其与该公司人员认识,可以挂靠“浙江省**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施工,邀请林某某、陈某某共同参与部分工程项目。林某某、陈某某两人同意合作后,董某某又伪造“合同通知”、“工程文本”、“工程指标公示”、“工程款公告”、“劳动合同”等虚假材料骗取被害人信任。期间,董某某以向公司领导送礼;做工程需要手续费、应酬费等事由骗取林某某32000元、骗取陈某某41000元,共计73000元。董某某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2月5日17时许在福鼎市**镇**村**路街**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合同文本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7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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