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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镇**村**号,无业。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苏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董某某假冒客户,以做业务打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将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苏某某的朋友肖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后肖某某根据苏某某的指示又将5万元转账至苏某某账户内。苏某某获得非法利益1万余元,其余款项被被告人董某某花用。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向被害人退赔赃款5万元,苏某某向被害人退赔1万元,均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聊天记录截屏、转账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20420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83****56)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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