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宁强县**镇**街,案发前系宁强县**镇政府**办公室干部。2013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4月到8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虚构**镇计生办公务接待的事实及隐瞒赊欠商品用于变卖套现的事实,采用签单记帐的方式,多次骗取何某某经营的宁强县“**烟酒商行”烟酒。后在何某某的一再催要下,董某某先后两次支付6000元货款。经鉴定,被骗烟酒价值10914元。
2、2013年4月到5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虚构宁强县**镇计生办公务接待的事实,采用签单记帐的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孙某某经营的宁强县“**烟酒”商店烟酒。经鉴定,被骗烟酒价值98856元。
3、2013年8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冒充**镇计生办主任赵某甲,虚构单位公务接待的事实,采用签单记帐的方式,骗取兰某某经营的宁强县“**茶业门市部”烟酒、茶叶等商品。经鉴定,被骗商品价值55195元。期间董某某又以赵某甲的名义以借钱为由,先后七次骗取兰某某现金10800元。
4、2013年12月4日到17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冒充**镇副镇长吴某某,虚构单位公务接待的事实,采用签单记帐的方式,先后九次在赵某乙经营的宁强县“**韵茶业”商店骗取烟酒、茶叶。经鉴定,被骗烟酒、茶叶价值45810元。
以上,被告人董某某诈骗财物价值共计22157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少量茶叶、酒等被骗商品,其余烟酒、茶叶等物被董某某自用和变卖,变卖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销货清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久东
2014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被羁押在宁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其他证据材料3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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